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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检验检疫局等8家相应国家重点实验室授予“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07]17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全面提高质检系统履行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和有效应对《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REACH)的技术能力,经研究,批准对广东检验检疫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天津检验检疫局、上海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江苏检验检疫局、深圳检验检疫局、辽宁检验检疫局等8家相应国家重点实验室授予“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名称,适时予以挂牌。同时,批准湖北检验检疫局筹建“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该实验室纳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批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筹建“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但暂不将该实验室纳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管理范畴(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上述单位充分利用已有的实验室资源和条件,抓紧筹建,认真做好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技术人员配备和培训等方面工作。筹建完成后,根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评定指南》(国质检科函[2006]618号)的要求自查和申请评定验收。

附件:批准授予广东检验检疫局等8家相应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名单

批准筹建“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名单

附件:

批准授予广东检验检疫局等8家相应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名单

1.广东局“国家级化学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2.山东局“国家级危险货物包装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3.天津局“国家级危险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4.上海局“国家级纸张纸浆包装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5.宁波局“国家级石油化工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6.江苏局“国家级危险货物包装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7.深圳局“国家级石材放射性核素分析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8.辽宁局“国家级矿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

批准筹建“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名单

1.湖北局“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筹建)

2.中国检科院工业品检验研究“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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