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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退运一批放射性严重超标的保加利亚进口铜矿砂
 

  5月25日,江苏常熟检验检疫局在检验监管中发现一批保加利亚进口的由GERALD METALS,S.A.发运的299.163吨铜矿砂货物与申报品名不符,经检验检测,砷(As)含量高达1.94%,将对环境产生严重辐射。对此,江苏检验检疫部门及时向上级作了汇报,及时出具了要求退运的检验证书,向港口、货主、代理等有关方面通报情况,还加强了同海关、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并对该批铜矿砂实施严密监控,最终于8月25日将该批货物退运出境。

  据悉,该批货物合同中砷的含量为2-5%,实际检测值1.94%,砷的含量极高。即在理论上该批矿砂中含有5.8吨砷,这将对安全、卫生、环保等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1.直接影响人体健康。较高的砷在冶炼过程中,工艺上无法避免地对操作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空气中砷很可能会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规定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0.01mg/m3

  2.烟气排放污染环境。砷在冶炼过程中,以As2O3等形式存在的砷化物部分转化到烟气中排放,直接侵害人类及动植物,也可通过降雨降雪过程渗入土壤和水体中,进入食物链,从而严重污染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美国就曾发生过阿那空铜矿冶炼厂排出的大量含砷废气污染周围的牧草,致使24公里内的马、牛、羊等家畜大量中毒死亡的事件。

  3.随炉渣排出转移毒性。炉渣作为固体废物排放的时候,有害物质遇水浸沥会迁移转化,污染环境。含砷高的铜矿砂在造锍熔炼排放的炉渣中,含有较高的砷及砷化合物,这种废物的浸出毒性,将会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1.5mg/L(GB 5085.3-1996),属于危险废物,炉渣中的有害物质在被浸沥迁移时,不可避免地进入食物链,造成危害。同时,炉渣往往又被作为水泥等的原料,这在储存、转运、生产过程中,会对环保造成极大的压力和风险。

  在对这次进口铜矿砂处理的过程中,检验检疫部门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

  一是标准依据缺乏。目前我国对矿产品没有强制性的有害物质限值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也没有规定对矿产品中铅、砷、汞等有毒有害元素作强制性检测的要求。

  二是环保检测依据不对应或缺乏。对于矿产品冶炼烟气排放,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砷限值未作规定,对冶炼炉渣的处理以及对可利用作为生产原料的炉渣,有毒有害成分限值也无相关标准可供参考。

  三是合同有效性判定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矿产品在合同中将有毒有害元素含量定得较高,而目前的矿产品检验一般以合同作为检验依据,高含量的有害物质就可以进口;但从环保及人身健康角度,则又不允许进口。此类合同是否可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缺乏可操作性。

  四是货物流向监管需加强衔接。在对矿产品的监管中,由检验检疫局接受报检、抽样检测、放行,而收货人将货物从进口港运出后,就缺乏对货物的有效监管。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进口矿产品的检验监管:

  1.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尽快制订进口矿产品中有害元素(如铅、砷、汞等)的限值。

  2、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预警通报,防止该批货物从其他口岸再次入境。高度重视铜矿产品以及其他矿产品进口的环保风险,加强对贸易合同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偏高产品的检验,加严对不合格货物来源国家和供货商类似货物的检验监管(如常熟口岸2003年在进口铅矿砂中就发现放射性物质铯137严重超标的事件,该批铅矿砂同这批退运的铜矿砂为同一个来源国家保加利亚和同一供应商GERALD METALS,S.A.),对来源复杂的非原矿类货物坚决退货。出现退运事件,要一事一报给总局。

  3.加强矿产品检验和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进口矿产品检验检测与进境废物原料检验分属不同部门,矿产品检验部门不熟悉废物原料检验监管要求,往往造成工作的被动。希望加强这两个部门间的交流与配合,共同把关。

  4.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同海关、环保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对进口货物有效的全过程监管和监控办法,部门之间建立有效接口,共同做好进口矿产品的后续监管,切实维护国民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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