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欧盟发布2006/310/EC决议,修改ROHS指令的附录,增加了5项涉及铅用途的豁免条款,这是欧盟第三次发布ROHS指令豁免条款。5种新增豁免条款是:带硅酸盐涂层管的管型白炽灯中的铅; 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电(HID)灯中作为发光介质的卤化铅; 用于日光鞣皮法灯中使用的放电管中的荧光粉中作为激活物质的铅(等于或小于1%重量比); 在紧凑型节能灯(ESL)中作主要汞合金的特定成分中带PbBiSn-Hg和PbinSg-Hg的铅; 用于液晶显示器(LCD)中焊接前后平板荧光灯基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原文参见欧盟网页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site/en/oj/2006/l_115/l_11520060428en00380039.pdf。该豁免将惠及白炽灯、节能灯、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等出口产品。据统计,仅福清市2005年出口欧盟的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产品就达9.52亿美元。随着ROHS指令生效日的日益逼近,建议相关企业完整收集历次豁免的情况,充分利用豁免条款,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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