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检验监管司>专项工作>进出口免验
 
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第四部份
 

四、受理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出口免验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商品免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于40日内做出答复意见:

(一)、对推荐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按照十二条的要求组成专家审查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申请企业做好现场审查准备工作。

(二)、对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暂不予受理,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属直属检验检疫局原因的,限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或纠正;属申请人原因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申请人限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全的,视为撤销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推荐材料符合要求的,转为受理。

 

 
相关文章链接:
相关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