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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第七部份
 

七、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专家审查组审查人员必须思想觉悟强,作风正派,公正公平,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业务水平和的组织协调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免验审查培训,并通过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注册备案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出口免验资格审查、初审、免验受理、现场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 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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